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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贷款审批通过后,申请人应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组合贷款还应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协助借款人办理房屋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或贷款银行收执抵押权证后,由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受托银行办理划款手续。
  第十八条 自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下达贷款计划之日起,借款申请人逾期1个月未来签订《借款合同》或不按规定办理房屋抵押登记等手续,视其自动放弃本次贷款申请。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九条 借款人可以选择以下还款方式中的一种:
  一、一次性还本付息法
  该还款法仅适用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等额本息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 ÷ [(1+月利率) -1]
  三、等额本金还款法
  月还款额=贷款本金÷还款期数+(贷款本金-已偿还的贷款本金)×月利率
  第二十条 还款期内,借款人及其配偶可按有关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还款。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的,应于还款日前30日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并在征得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规定按期归还到期的借款本息,逾期按有关规定计收罚息。
  第二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规定的;
  二、借款人发生导致不能按期归还借款本息变故的;
  三、借款人将借款挪作他用、转借他人或违约使用的;
  四、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停止缴存住房公积金的。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置借款人的抵押物,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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