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县市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二)县市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州人民政府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三)县市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己占用的面积与质量。
(四)各类非农建设占用的耕地和基本农田不得闲置、耕地占补平衡方案必须落实、基本农田调整补划严格落实到地块和农户。
同时符合上述4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五、考核采取自查、抽查与核查相结合的方法
(一)各县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每年组织自查,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
(二)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统计、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每年底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职情况进行检查,作出预警分析,并向州人民政府报告。
(三)属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重点考核年时,根据省级制定考核方案,对各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上报州人民政府。
六、全州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县市耕地面积、生态退耕面积、基本农田面积以及分等定级的数据,作为目标责任考核的参照依据。
各县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并接照国家统一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管,每年向州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提交耕地及基本农田面积、位置和等级等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州国土资源局采取抽样、巡查、专题调研管理等方法建立基本农田保护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同时,会同农业部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七、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考核指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彰;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限时进行基本农田调整补划工作。整改期间暂停该县市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和具体建设项目供地。
八、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县市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县市。由州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对其建设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照程序依法依纪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