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德政办发〔2008〕17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九月四日
德宏州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一、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
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精神,建立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目标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
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德宏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各县市人民政府应与州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责任书,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责。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长为目标考核直接责任人,国土资源、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有关部门为具体业务目标落实责任人。
三、州国土资源局会同农业、审计、统计、监察等部门,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州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目标考核责任指标,结合退耕还林、还湖、还湿,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建设规划及自然灾害损毁等实际情况,对县市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提出目标考核指标建议,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作为县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指标。
四、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从200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初,州人民政府对各县市人民政府下达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责任目标考核指标,并在规划期的每个年度对各县市进行考核。考核的标准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