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建立创业载体和平台,完善创业服务体系。一是建立创业孵化基地。积极鼓励和引导当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开辟创业孵化基地,劳动保障、银行、财政、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提供“一站式”服务,各县、区、开发区要统筹规划,在经营场地安排、落实优惠政策和创业资金等方面,为创业人员提供便捷的服务。二是将创业服务延伸到街道社区,免费为创业者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贷款、税费减免、政策咨询等“一条龙”服务。三是建立创业项目的引进机制和创业项目库,收集和开发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发展前景好,且适合各类人员创业的项目。同时,围绕服务北部湾开放开发,积极开发新行业领域、新职业(工种)等,不断拓宽劳动者的创业领域。四是开展多种形式的创业宣传和组织活动,集中展示创业项目、产品、服务组织和成果。五是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咨询和指导。成立创业者协会或创业者俱乐部等服务机构,加强交流,沟通信息,开展结对互助活动,实现共同发展。
第四,加大小额担保贷款工作力度,为创业提供资金支持。一是全面推动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建立小额担保贷款长效机制。二是进一步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为创业者提供迅速便捷的服务。三是切实做好小额担保贷款的跟踪管理工作,对可能出现的贷款风险及时采取措施加以防范。四是扩大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由原来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到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复转军人、返乡创业人员、其他城镇失业人员和残疾人。
(五)进一步完善劳动用工管理和维权工作
第一,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在全市各类企业中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和用工备案制度,对劳动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等各个环节以及相关的管理行为进行规范,形成科学、规范的劳动用工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促进劳动者工资收入合理增长的机制。实行城乡劳动者同工同酬,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工时、休息、休假制度,指导企业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
第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实体化建设,及时处理各类劳动争议案件。对于进城务工人员所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按照依法、公正、快捷的原则,及时立案、优先处理。
第三,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落实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经费,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力度。继续完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制度,加大对招用农民工较多的建筑安装、餐饮服务、加工制造等行业在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日常巡视检查、专项检查和年度书面材料审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等的违法行为。
(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一,农民工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工伤、失业、住院医疗、基本养老、生育保险参保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用人单位应继续为其缴费。
第二,要根据财政、企业和农民工的承受能力,积极探索制定低费率、广覆盖、可转移且能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农村养老保险相衔接的农民工参加养老保险办法。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双方负担,以用人单位缴纳为主。探索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办法,妥善解决新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问题。
第三,认真贯彻落实《
工伤保险条例》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建立健全工伤保险制度,依法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必须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及《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农民工工伤待遇。
第四,积极推进农民工医疗保险工作。对已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求用人单位和城镇职工一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确保其享受同等待遇。要继续扩大巩固农民工参加住院医疗保险,并针对农民工流动性强,收入水平低的特点,探索将无法享受到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民工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第五,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法规,为招用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失业保险手续。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导致本单位农民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影响其重新就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规定的标准赔偿农民工失业保险待遇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