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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的通知
(湘建科[2005]16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地局、规划局、公用事业局、城管局,厅直有关单位:
  为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的精神,建设部于近期分别下发《关于新建居住建筑严格执行节能设计标准的通知》(建科[2005]55号)和《关于认真做好〈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宣贯、实施及监督工作的通知》(建标函[2005]121号),对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节能标准的执行提出了严格的管理监督措施。为认真做好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加大宣传,把做好建筑节能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国家能源安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重要措施,认真贯彻,抓紧落实。
  二、参加建设活动的各方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已颁布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设计强制性标准。对违反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单位、个人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不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不得申报国家“鲁班奖”、“绿色建筑创新奖”等评奖,不得评为“省优秀设计奖”、“省芙蓉奖”、“省优质工程”、“新技术示范工程”等奖项。
  今年底新建民用建筑中节能标准的达标率未达到50%、明年底未到80%的城市,不得参加“人居环境奖”、“园林城市”等评奖。
  在上述项目的申报、评奖中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建筑节能情况提出意见。
  四、建筑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必须严格按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对民用建筑进行节能设计。严禁在设计变更时降低原设计文件的建筑节能指标,凡涉及到建筑节能的设计变更,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五、建设单位必须依据符合建筑节能要求的竣工图组织验收,并委托有相应检测资质单位提交符合建筑节能标准的检测报告,设计、施工、监理等工程技术人员在参与竣工验收时应对竣工工程的建筑节能情况严格把关,不得在不符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工程中签字验收。
  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建筑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过程监督和行为监督,在监督验收活动时,对不符合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建筑工程应责令改正,改正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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