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制度考核对象是各市、州建设主管部门和省本级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各市、州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对所辖县(区、市)建设主管部门及市(州)本级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相应的考核办法。
第三条 本制度实行季度考核年终总评,主要考核内容:
(一)执行国家和省颁布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
(二)国家或省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质量安全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的情况;
(三)执行《湖南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示制度》的情况;
(四)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状况;
(五)及时查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情况。
第四条 季度内考核对象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省建设厅向其发出黄牌警示:
(一)为不具备规定条件的施工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对建筑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建筑施工生产活动不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三)对施工图未审查批准即交付使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四)对工程项目发包单位将工程业务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无《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末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五)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的开工报告擅自开工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六)对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手续擅自将工程投入使用的违法行为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
(七)对质量安全隐患或严重违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的;
(八)季度内事故死亡人数达到附表一控制指标的;
(九)对发生的四级及以上的质量安全事故隐瞒不报的;
(十)对发生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不及时查处的;
(十一)对国家和省开展的有关质量安全检查或专项治理活动组织不力的;
(十二)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组织不力,企业管理人员、作业人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相应培训考核不合格上岗的现象,未及时予以纠正和查处的;
(十三)对特殊作业工种和国家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技术工种,不持相应证书上岗的现象,未及时纠正和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