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湘建建[2004]153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建工局、房产局,省质安监总站:
为切实提高我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水平,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全过程、全方位地加大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管力度,落实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效能,我厅决定建立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
现将《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严格执行此次《制度》,同时参照此《制度》加强对所属监管机构和县(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管行为的约束和规范。
湖南省建设厅
2004年4月27日
湖南省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警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效能、强化监管责任、规范监管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的拆除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