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开发成本
  1.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用于征用土地和拆迁补偿等所支付的征地和拆迁安置补偿费。
  2.开发项目前期工作所发生的工程勘察、规划及建筑设计、施工通水、通电、通气、通路及平整场地等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3.列入施工图预(决)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包括房屋主体部分的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暖电气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作费。
  4.在小区用地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以及按政府批准的小区规划要求建设的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业性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
  5.管理费按照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2%计算。
  6.贷款利息按照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为住房建设筹措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计算。具体计算办法为:按当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息、工程建设平均贷款周期(七层以下为12个月,七层以上为每增加一层,增加1.5个月计算)和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40%计算。
  7.国家和省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税金
  依照国家规定的税目和税率计算。
  (三)利润
  按照本条(一)项1至4目费用之和的3%计算。
  第七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一)住宅小区内经营性设施的建设费用;
  (二)开发经营企业留用的办公用房、经营用房的建筑安装费用及应分摊的各种费用;
  (三)各种与住房开发经营无关的集资、赞助、捐赠和其他费用;
  (四)各种赔偿金、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
  (五)按规定已经减免及其他不应计入价格的费用。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由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可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凡不具备在开工前确定公布新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以及已开发建设的商品房项目经批准转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在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前,核算住房成本并提出书面定价申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报送有定价权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确定价格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定价申请应附以下材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申报表和价格构成项目审核表;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立项、用地批文及规划、拆迁、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