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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价消[2003]12号)


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房地局:
  为了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规范交易价格行为,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物价局 省建设厅
2003年1月22日

湖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规定和国家计委、建设部颁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供应的普通居民住房。
  第四条 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依法对本地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施管理。
  县级以上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协助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全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政策、定价原则、计算办法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制定,为省直和中央驻长单位职工新建的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建设厅核定,由省物价局发文下达;市、州、县物价部门会同建设(房地产)部门核定本行政区域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同级物价部门发文下达。
  每套住房的具体销售价格由承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开发企业或单位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确定,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应当与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以保本微利为原则,与同一区域内的普通商品住房价格保持合理差价,切实体现政策给予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由开发成本、税金和利润三部分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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