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委员会、长沙市规划管理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管理的通知
(长建发[2001]126号)
全市各建设、施工、勘察、设计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国家建设部第78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场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90号令《
建设部关于修改〈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的决定》和省建设厅[2001]255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各类建设工程档案管理的规定》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的管理,确保工程竣工档案完整、准确、及时地报送市城建档案馆,现就有关规定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凡是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市政公用设施工程(包括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城市道路、交通、桥涵、供水、排水、供气、供热、园林建筑、环境治理、电力、防汛、排污、军事、人防、铁路、港口、机场等设施及管线),建设单位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3个月以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工程竣工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或资料。
二、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必须与市城建档案馆签定《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一)。
三、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负责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填写《建设工程档案工作终身责任人登记表》(见附件二),明确竣工档案编制责任。
四、建设单位是编制工程档案的责任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并及时收集、汇总工程前期文件材料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所形成的工程档案。
五、施工单位负责工程档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应随时做好施工记录、检验记录和交验文件的签证工作,按规定编制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