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审查中有关建筑面积计算问题的批复
(长房函[2002]002号)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你处房权监证字[2001]039号文件“关于在房屋产权审查中建筑面积计算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讨论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新的测绘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审批手续的房改房,其户室面积的公共分摊面积仍按原房改房政策计算。
二、房改房审批表不涉及房屋产权面积,房屋产权面积请你处按规定确定。
三、集资房及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按新的测绘办法执行。
四、商品房已发产权证栋证,但户室面积是按原测绘标准计算的,现核发户证时,其面积计算按《长沙市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