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房地政发[2000]34号)
局属各单位、五区房地局: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我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建设部《
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了《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现予颁发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必须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馈。
二、市房屋产权监理处要切实组织本办法的贯彻落实,支持和协助市房地产档案馆做好产权档案管理工作。
三、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时,属于1999年10月1日以后由计算机制发权证的房屋,不再到档案馆调卷查阅,直接通过计算机系统办理即可。
四、长、望、浏、宁四县(市)可根据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附:
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长沙市房地产管理局
2000年5月10日
附:
长沙市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产权档案的归档
第三章 产权档案的整理
第四章 产权档案的保管与利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屋产权档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应于长沙市市辖区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档案(以下简称产权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产权档案,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屋权属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保存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