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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加强全区资工作,推动我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若干规定)》[藏政发(1999)33号]和《西藏自治区关于招商引资的补充规定》[藏政发(2000)35号]规定,设立“自治区招商引资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使该基金管理和使用规范、有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二条 基金由自治区财政注入,额度为200万元人民币。基金采取滚结转使用,存款利息滚增基金,次年由自治区财政按基金额度补差。

  第三条 基金有自治区财政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项用于自治区级招商引资奖励。

  第四条 基金的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社会公益性项目引进资金、设备、技术、人才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中介组和个人(招商引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除外)。

  社会公益性项目是非盈利的投资建设项目和投资回收期较长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桥梁、隧道、电站及配套设置建设,市政工程设施建设,医疗卫生、文化教育事业,社会福利事业,环境保护等设施的建设。

  引进的社会公益性项目不包括国家各部委、地方政府职能部门计划和职责范围内引进的资金和各省(区、市)的援藏资金。

  在西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引进社会公益性项目的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和个人的奖励,由项目实施方出具材料,包括立项文件、验资证明、开工建设报告以及项目的效益情况,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提出意见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二)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

  在全区招商引资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审办法按自治区人事厅《关于规范西藏自治区行政性表彰奖励工作的暂行意见》(藏人发[2002]32号文)规定执行,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负责提出评审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基金的使用由自治区招商引资局提出奖励资金用款计划,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自治区财政部门下达支出预算,自治区招商引资局依据财政预算执行,年终向自治区财政编报支出决算,由自治区财政负责批复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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