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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印发《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的通知
(长房政发[2002]172号)


局属各单位: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已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长沙市住宅建设权属登记遗留问题处理办法

  为规范我市的房地产市场秩序,及时解决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保护住户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现就处理我市住宅建设的权属登记遗留问题规定如下:
  一、权属登记按时间分阶段作如下具体规定:
  1、1990年4月10日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按长沙市房屋权属总登记文件,长房证字[1991]017号文办理。
  2、1992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属自管产的,按上述第1条办理。属其他产别的,按第3条办理。
  3、1992年以后,1995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用地红线图或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2)建设工程报建图。
  4、1995年以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确权需提交以下资料:
  (1)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副本或工作联系单。
  (3)房屋竣工验收证明或房屋结构安全的鉴定证明。
  (4)高层建筑需提交消防认可报告。
  (5)市收费局的收费收据或已批准的减免报告。
  5、1998年以后的住宅建设项目,严格按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要求办理。
  二、经市规划局审查认定的严重影响城市规划或经质量监督机构鉴定结论为危房的住宅建设项目,由市城管局负责限期拆除,住户由责任单位进行补偿或安置。
  三、对于1998年以前的住宅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收费局、市建委、市消防支队确定专人,按从速、从简的原则,负责审批工作。
  四、对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部分住宅建设项目,以尊重历史为原则,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批示,特事特办。
  五、对开发单位已被注销的,由业主共同提起民事诉讼,市房产局根据法院的判决,直接为各业主确权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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