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整栋有多户产权,要求测绘队实勘。属全部未换证的,据实对该栋进行统一换证(擅自扩建的除外);属部分已换证的,维持原权证面积换证。
十、已办栋证漏房号或面积的问题
为避免重复确权发证,对已办栋证遗漏确权的房号或面积,需严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调档核实需补充确权的房屋是否发证。
2、上门调查、监理需补充确权房屋的产权情况,核实栋证与内档该房号是否转移,现场监理该房号是否有产权争议。
3、申请单位具结。
4、由申请单位向产籍科申请提供该房屋未确权证明。
5、将补充确权情况进行现场公告、拍照,自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无异议,方可办理补充确权。
十一、启用新业务系统后的操作问题
新系统运行后,商品房分户转移是否需要调档的问题,按“老问题老办法,新问题新办法”的原则办理。2004年8月1日新系统运行后所办栋证的分户转移,原则上可不再调档;2004年8月1日新系统运行前所办栋证的分户转移,若权证信息与电脑信息中已转移的信息一致,则无需调档;若权证信息与电脑已转移的信息不一致,则需要调档核实。
十二、其他有关问题
1、毁损补证和遗失补证要在补发的权证上注明“毁损补证”或“遗失补证”。
2、办理集资建房和房改房的产权登记业务,收件时不需收验购房发票,价格由房改办审核。
3、规划审批单遗失,可凭加盖有城建档案馆行政公章的审批单复印件或加盖有规划局业务专用章的审批单复印件办理相关登记业务。
4、产权证户室信息对照表中的户室面积与电脑内户室信息表中的户室面积相差0.01的,以电脑数据为准。
5、已核发房屋权证的产权人身份证号码变更,由产权审查科按更正登记统一处理。
6、测绘报告与业务系统中的“房屋座落”信息不一致,一律以实勘的地址为准。
7、根据测绘队的《析产报告》,登记科进行数据关联时,如发现新建立的户室号有的已发证,应不予受理,并进行调档核实或由测绘队、审查科实地调查产权情况;发现数据错误的,则应及时修改有关数据;发现已确权发证的,不能再确权。
8、公房领证可凭缴费收单、收件收据及受委托人身份证领取。
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