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判决要求对成套住宅予分割的,原则上不能执行,但可按部位所占该房屋的份额视为份额共有执行,须对判决的部位或份额在权证备注栏内明确。如一方不配合,不能共同申请,法院即可指定代理人代办产权登记手续,也可直接由一方自行申请,确权前应先由行政决定注销原房屋所有权证。确权时应按共有权人予以确权、缮证、归档、并档,待另一方申请时,再补办其领证的有关手续。
6、因区域调整换证(以证换证)后,现有的房屋析产,重新勘测面积与权证面积有出入(仅为面积差异,且面积差异是因计算差错所致),应根据房屋实际面积进行析产。在换证中,申请更改设计用途的,须出具原发证单位和原规划审批单位的相关证明。
7、单位自管产改造后析产出售:
单位自管产改变设计用途或房屋结构分套(或室)出售的,权利人应先办理房屋的变更登记,同时提供以下资料:(1)原房屋所有权证;(2)大修规划许可执照;(3)审批后的报建图;(4)房产户室测绘报告;(5)质量安全证明。
8、部分抵押的房屋申请析产:
原用栋证有部分抵押的房屋,原则上不能析产。如一定要办理析产,应先由权利人解除原抵押手续。
四、协议离婚或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离婚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办理
1、协议离婚的,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离婚证书(收复印件、验原件),经民政部门或公证部门确认的协议书(仅有双方当事人协议的,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2、法院判决、裁定、调解离婚的,需提交:原房屋所有权证、法院判决书(或裁定书、调解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法院文书确认通知书)。当事人不能提供原房屋所有权证的,需先撤销原房屋所有权证,并登报公告。裁定书或调解书无协助执行通知书的,需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
五、私房产权登记
1、私房初始登记、变更登记严格按规划批准面积确权。
2、房屋重建,须补齐相关规划手续后,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房屋翻改、扩建,有结构变化的,须补齐相关规划手续,方可办理变更登记。
3、房屋结构未发生变化,只是对原来房屋部分进行扩建的,可以换证,但扩建部分不能确权。
4、房屋非翻改、扩建,仅为面积差异,且面积差异是因计算差错所致,又未超原规划批准面积,可办理更正登记。
六、房屋产权登记中的产别和结构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