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房屋产权登记中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长房政发[2005]006号)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为进一步规范产权产籍管理,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效能,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经研究,现就房屋产权登记中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一、注销登记
申请注销登记应分别按下列情况提交相关资料办理。
1、房屋属自行拆除的(由原产权人申请):(1)原房屋权属证书;(2)申请注销报告。
2、房屋属拆迁单位或开发单位拆除的(由拆迁单位申请):(1)房屋权属证书;(2)已生效的拆迁偿还协议书;(3)拆迁许可证(复印件)。
经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批准拆除的房屋在拆除完毕后10天内由拆迁人统一申请注销登记。
3、房屋因倒塌、火灾等原因引起灭失的(由原产权人申请):(1)房屋权属证书;(2)房屋所在地有关部门或当地居委会、办事处的证明。
4、房屋权属证书遗失,标的物又灭失的:
权利人应在当地影响较广的报纸上公告原房屋权属证书遗失作废后,权利人凭房屋灭失证明申请注销登记。
5、原房屋有抵押,且标的物灭失后新建房屋的:
(1)属原单位(个人)建房的,须该单位(个人)注销抵押后方可同步办理灭失登记和新建房屋初始登记。
(2)属第三方购买土地后建房的,根据市政府协调会议精神,须由房屋抵押管理部门通知有关银行,三个月后方可凭抵押管理部门通知办理注销和新建房屋的初始登记。
二、无单位代码证、非法人的房屋登记
1、非法人组织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须在《权属登记申请表法人资格证明授权委托书》上加盖上级主管部门行政公章。
2、中央垂直管理等单位,可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国土使用证等要件直接办理。
三、析产房屋登记
原则上成套房屋是房屋的最小单元,不能分割。
1、被析产房屋有违章面积,且部位不明确的,不能进行析产。
2、类似集体宿舍,不相邻但可独立使用的房屋,可各做一个户室号办理产权。
3、在不影响公共面积分摊原则的情况下,同一功能区内能独立使用的几套房屋可进行析产。
4、非成套住宅的私房,申请析产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有独立进出通道;(2)产权界限明确;(3)违章部位明确;(4)公用部位分摊有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