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属于本厅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或补正齐全、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申请事项牵头办理单位分别由中心主任或业务处室处长签字同意后,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经中心窗口发送申请人。
第十条 窗口收到市、县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后,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初审机关经办人。
窗口或处室审查经初审后的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如果经初审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窗口或处室应当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由窗口发送申请人。
即办件与期办件审批、送达及公告
第十一条 经窗口审查,对符合即时办理条件的行政许可项目变更申请,实行当场受理,能够当日办结的当日办结,不能办理的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窗口工作人员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经中心主任审签后,发送申请人。
第十二条 除即办件外的期办件,对于由中心牵头办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以下审查程序进行:
(一)中心初审。窗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由主办工作人员负责提出初审意见,由辅办工作人员负责核对无误后,送中心主任审核。中心主任审签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或组织材料内容核实、听取陈述和申辩、组织专家评审、组织听证。
(二)征求有关业务处室意见。主办人员填报《厅政务办理中心审批事项征求意见函》,经中心主任审签后送有关处室。处室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以及对所掌握的申请人的具体情况,对中心提出的有关问题或涉及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问题提出意见。
(三)材料内容核实。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经中心政务会议确定后,按申请事项牵头办理单位分别由中心或有关业务处室牵头,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并制作核查笔录。笔录应当场交当事人核对,并签名盖章。
因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核对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中心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四)听取陈述和申辩。对行政许可申请进行审查时,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由中心告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中心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