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类窗口(3)受理项目为:中心牵头办理的有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认定、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资质认定、建设工程勘察单位资质认定。
建管设计窗口(4)受理项目为:建管处牵头办理的有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安全任职资格审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认定。设计处牵头办理的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建筑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规划城建科技造价窗口(5)受理项目为:规划处牵头办理的有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城建处牵头办理的有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城市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核发。科技处牵头办理的有采用可能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新技术、新材料核准。造价总站牵头办理的有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
第六条 中心应当委托专门网站及时披露有关内容,方便申请人以电子形式查阅、申请、示范文本资料下载和接受公示、公告,方便有关处室及时查阅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
第七条 中心应当在办公场所、专门网站公开以下内容:
(一)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数量、程序和期限;
(二)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资料目录;
(三)申请书示范文本;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中心应当设立和公开咨询电话。对申请人就行政许可事项提出的咨询要求,中心工作人员应当给与说明、解释,提供明确、准确的信息。
受理
第九条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以下简称窗口)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厅职权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或因政策调整等须暂缓办理审批的,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申请人可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本厅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受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程序、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由中心牵头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窗口应当在当场或者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由处室牵头办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处室联络人员应当场或在五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经由中心窗口发送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