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实施《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则》的通知
(湘建[2005]288号)
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则》自2005年10月18日实施。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2005年10月9日
湖南省建设厅行政许可工作暂行规则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厅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厅有关会议纪要和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厅机关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厅政务办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厅机关统一受理和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事项的工作机构。
第三条 中心坚持依法、公正、便民、廉洁原则,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规范服务。
第四条 中心实行统一受理、分类办理、限时办结、统一送达和公告等工作要求。
分类办理,按牵头办理单位分为中心牵头办理和业务处室牵头办理。按办理时限分为即办件和期办件。凡审批内容简单、符合条件、能当场办结的事项认定为即办件,包括各类资质资格证书变更(等级变更除外)、出省施工(勘察、设计、监理)手续、证书遗失补证等。凡需要公示、审核、组织听证或现场核查而无法当场办结的事项及需要上报建设部审批的事项认定为期办件。有关业务处室应当安排联络人员,协作有关办理工作。
第五条 中心设立五个窗口,即个人执业资格类窗口(1)、企业资质类窗口(2)、和企业资质类窗口(3)、建管设计窗口(4)、规划城建科技造价窗口(5),统一受理厅所有行政许可项目申请。
个人执业资格类窗口(1)受理项目为:中心牵头办理的有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认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设计处牵头办理的有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核发。
企业资质类窗口(2)受理项目为:中心牵头办理的有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城市规划编制资质认定、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认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