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关于暂停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通知
市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中:“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价款后,也可以取得完全产权。”的政策规定,我市现正根据国家和省、市文件要求,结合具体市情,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的规定进行规范和细化调整。为便于政策顺利衔接,经请示上级同意,决定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2月1日暂停我市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手续办理,待交易上市政策规范明确后,再行恢复正常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