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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三)挖坑取土,种植深根植物;
  (四)拆除、移动、覆盖、涂改、损坏燃气设施及安全保护警示标志;
  (五)进行焊接、烘烤、焚烧、爆破等作业;
  (六)擅自关闭或开启燃气管道上的公共阀门;
  (七)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电气设备的接地导体;
  (八)其他损害燃气设施的行为。
  确因建设需要在管道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进行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论证可行的基础上,采取切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并报经所在地建设、公安消防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需迁移燃气设施的,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二十九条 管道燃气用户确需改装、迁移户内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并由燃气供应企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确保使用安全:
  (一)按安全使用规则,正确使用燃气;
  (二)禁止转灌瓶装气和随意倾倒残液;
  (三)禁止以任何方式加热燃气钢瓶;
  (四)禁止自行改换钢瓶检验标记;禁止使用超期未检验、超过法定使用期限或检验不合格的钢瓶;
  (五)禁止自行拆卸、安装、改装燃气器具及配套的燃气计量器具等燃气设施;
  (六)使用以管道燃气为燃料的热水器、供热设备,应向燃气供应企业提出申请,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安装,禁止擅自接通管道使用燃气;
  (七)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事故隐患或者因燃气引起的中毒、火灾、爆炸等事故,应当立即向燃气供应企业以及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燃气事故,燃气供应企业应及时进行紧急处理,并立即报告建设、公安消防、劳动等有关部门。对燃气事故的处理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 鼓励和提倡燃气供应企业和用户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燃气事故保险。燃气用户也可以自愿委托燃气供应企业办理投保手续。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设计、施工,限期改正,并按有关规定处以罚款;已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情节严重的,提请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设计、施工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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