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令
(第45号)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1年第十二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韩先聪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安庆市燃气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确保使用安全,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燃气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建设部《
城市燃气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62号)和省政府《
安徽省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8号)、《
安徽省城市管道燃气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燃气建设、经营、使用和燃气设施及器具销售、安装、维修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市燃气管理机构负责燃气管理的具体事务。
县(含县级市,下同)、安庆市郊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规划、商务、工商、物价、环保、劳动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
第四条 燃气事业的发展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和加强管理、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计划、规划、环保等部门,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燃气专业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郊区燃气专业规划,按照有关规定批准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