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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省信息办、省财政厅共同负责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建设的绩效评价工作,制定项目立项评估、项目建设及项目运行绩效评价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照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开展工作。

  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绩效评价的组织工作,由省信息办、省财政厅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并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执行具体的项目立项、项目建设评估、项目运行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价。

  第六条 省信息办负责组织省级机关电子政务项目的立项评估工作。省信息办会同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建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级部门预算单位提交的拟立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并负责对新(续)建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项目资金安排概算提出评估意见。评估结果不合格的单位暂不列入当年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通过省信息办立项评估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资金审批,按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拨付资金,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通过立项评估,并获得项目资金的省级部门预算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并在项目购建完成后及时向省信息办、省财政厅作出报告。

  第九条 省信息办、省财政厅可委托第三方监理机构监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照要求对在建的电子政务项目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并在监理项目完工后及时向省信息办、省财政厅出具监理报告。监理机构出具的监理报告作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验收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对建设完成的项目,由省信息办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对项目建设质量和标准进行评估,给出评估结果以及改进建议。评估结果合格的,可向省信息办申请项目验收,通过验收的项目即可投入正式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整改后可申请重新评估。

  第十一条 电子政务项目投入正式运行半年后,省财政厅将组建评价工作小组对电子政务项目立项、建设和运行使用的科学性、实用性及财政资金使用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益性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价,给出综合评价结果。综合评价结果作为财政拨付项目建设、运行和维护保障资金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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