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身份认定、登记等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内的学生、少年儿童和其他城镇居民都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校大学生的医疗保险政策,另行规定)。
第六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市、县为统筹单位,市辖区纳入市本级统筹。凤台县自行统筹、单独运作。
第三章 基金筹集和缴费标准
第七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构成:
(一)参保人员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二)各级政府的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助的资金;
(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五)依法纳入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助标准:
(一)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4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100元。
(二)参保人员中凡属城镇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其个人缴费标准:
1.18周岁以下(含18周岁)城镇居民每人每年20元;
2.18周岁以上城镇居民每人每年50元;
3.城镇低保对象中的“三无”人员免缴费。
个人减免部分由市财政承担。
(三)财政补助标准:
按实际参保人数,每人每年中央财政补助40元,省级财政补助30元,市级财政20元,区级财政10元,合计100元。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和市(区)财政补助标准需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第四章 参保登记和费用缴纳
第十条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城镇居民每年8月1日至10月7日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期限。凡符合条件的城镇居民持户口本、身份证、失业证、当月享受低保的有效证件、重度残疾证及丧失劳动能力证明等相关材料,在此期限内到户籍所在的社区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办理参保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