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有制工业企业自主研发或引进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自治区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或银川市科技进步一等奖者,成果应用投产两年内,由市、县(市、区)政府按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20%支持企业发展。
科技部门组织科技成果转化洽谈会,建立专利技术信息服务网,完善科技中介有偿服务制度,对企业在课题立项、攻克关键技术难题、申报科研项目上给予支持。
11、鼓励中介服务机构发展。对新办独立核算从事创业辅导、科技信息服务、管理咨询、企划、人才培训的非公有制中介服务企业,除享受自治区有关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外,营业税连续3年按照其上缴市、县(市、区)财政部分的50%支持企业发展。
12、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商会)作用。由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协调机制,使之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的重要渠道。行业协会(商会)可参与本行业决策,充分发挥维护行业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加强行业服务、开拓国内外市场、行业培训等方面的作用。
13、进一步加强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由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负责,吸引民间资本参与,扩大担保基金规模,并完善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机制。市财政每年投入500万元予以支持。鼓励县(市、区)组建商业性担保机构,引导担保机构逐步实现市和县(市、区)联保。支持非公有制经济设立商业性或互助性信用担保机构。
14、加强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组织、人事、劳动部门会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整合社会资源,创新培训方式,建立竞争机制,制定培训优惠政策,每年对非公有制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轮训、组织外出培训,各级政府给予适当补贴。建立职业经理人推荐制度,加快企业经营管理人才职业化、市场化进程。
15、引导和支持企业从事专业化生产和特色经营,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凡围绕银川市六大优势特色产业建立稳定的配套协作关系的工业项目,由市“兴工强市”领导小组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后,予以该项目固定资产贷款30%的贴息支持。
16、鼓励捐赠。非公有制企业通过国家机关或非赢利性社会团体扶贫帮困,向希望工程及社会公益事业或慈善事业捐资捐物的,凭受捐单位的合法凭证按税法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
17、本《意见》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市委督查室、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督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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