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停止执行中共银川市委员会、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意见
(银党发[2005]2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
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落实《
银川市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条例》和“兴工强市”方略,加快我市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1、规范行政许可行为。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全部进入政务大厅受理和回复,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办理结果抄送政务大厅,通过文件阅览或网络向社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除外)。涉及到投资类项目的,部门不能办理的,不能直接拒绝,交政务大厅请示市政府研究后答复。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将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制作成活页,在政务大厅备置。
行政许可实施部门建立统一的行政许可文号,所有行政许可事项一律按许可文号发文。
2、强化行政监督,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由市法制办牵头,监察局和政务大厅配合,每年对各部门执行《
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配合,每年对行政处罚和行政事业收费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由市监察局整合银川市现有的各类投诉服务中心,在政务大厅设立一个综合性的投诉服务中心,该中心受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告知投诉人。经投诉服务中心认定,对行政事业单位不合法收费要全部退回,对涉嫌违纪违法的工作人员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在市政务大厅设立银川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窗口。
3、建立问责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诫勉教育或效能告诫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