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产品有市场但资不抵债难以整体搞活的国有企业,可采取剥离的办法进行产权改革。将企业产品有市场潜力的资产部分,经资产评估后从原企业剥离出来,采取局部公开出售等形式进行改组。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按剥离资产比例承担相应比例债务,组建新的具有独立法人地位、产权主体多元化的股份制企业。
5、加大实施政策性和依法破产的力度。对长期亏损、资不抵债、搞活无望的国有企业,争取列入国家计划实施政策性破产或依据《破产法》实施破产。
6、对产品有市场,能所有者权益,但股权分散的已改制企业,要结合企业发展情况,引导和鼓励企业经营者、股东和有能力的职工,通过增资扩股实现相对控股。鼓励各类优势企业,包括私营和外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出资参股、控股或全资收购已改制企业。也要引导股东给予增资或购买者一定优惠。
7、对产品无市场、无效益、资不抵债的已改制企业,在征得债权人同意后,减免企业的呆坏帐,在“零”资产或“正”资产的情况下,对该企业采取转让出售等方式进行改革,搞活企业。对无法减免呆坏帐的,依法破产,重组再生。
8、企业在改革过程中,可根据国家有关剥离企业办社会职能的要求,对生产福利性资产先行实施剥离,组建自治负盈亏的新的法人实体;进入该法人实体的职工应与母体解除劳动关系,与新实体重新确定劳动关系。所办中小学校应根据国家和区、市政府的有关文件精神,整体移交所在地政府管理。
9、已改制的中小企业经公司董事会研究,股东(代表)大会同意后,地增资扩股时可将企业净资产增值部分设一定比例的奖励股份,奖励给有特殊贡献的职工,特别是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0、实行国有资本退出的企业,凡为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原则上要解除担保,由新企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三、优惠政策
11、对引进战略合作伙伴增资扩股或实现股权结构调整,促进企业加快发展的改制企业,从实现增资扩股或股权结构调整年度起,企业上缴税的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市本级财政4年内列入预算,用于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建设。
12、改制企业需支储的审核、评估、验资、咨询、登记、览证等费服务性中政府部门收取的,只收工本费;属中介机构收取的,按国家规定最低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特殊困难的企业可在此幅度内减、缓、免。变更工商、税务、土地使用权、产权(包括房产)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