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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失效]


  三、加快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步伐,切实为进区企业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

  15、对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企业收取的各种税费,由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自主或协调各职能部门统一收取,统一结算。未经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园区内检查、收费、罚款、集资、摊派。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对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办理的各类手续及证照实行全过程代审代办,实施统一土地确权登记并代发统一编号的《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房产所有权证》。在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兴庆科技园内,企业项目建设新征土地的土地出让金由开发区和园区管委会收取,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

  16、要高效开发和利用土地,现有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原则上三年内不再扩大面积;工业用地出让价格要和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挂勾,对投资额达到本规定第2条的项目,免收土地出让金,并且按每100万元投资用地1亩的标准提供土地,用地超出部分,每亩出让价格不得低于1万元;高新技术项目和劳动密集型项目,用地价格可给予优惠。

  四、简化审批,强化服务,切实为工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17、设立企业服务中心,实行服务代理制。银川市企业服务中心设在市经贸委,主要为新创办的企业和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投资服务和信息咨询;限时代办工商注册、项目立项(备案)、规划及建设审批等各环节的相关手续,对投资者实行全程代办服务。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都应设立类似的综合服务机构。已获得项目立项(备案)和环境评价许可的工业项目,实行开工手续、竣工验收联审联办制度。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内的项目由其管委会牵头、其余项目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负责组织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环保等相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初步设计或可研报告进行集中论证和项目竣工后的联合验收,各有关部门不单独进行单项论证和验收。集中论证没有被否决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并行审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于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再检查执行情况。

  18、工业企业在现有厂区内建设政策鼓励类工业项目,除进行环保、规划、消防、安全审查外,取消其他一切审批手续和收费。

  19、非国有企业建设的工业项目(国债项目除外),项目建设中的基建工程和设备采购等是否进行招投标、由谁组织招投标,可由项目单位自行决定(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特种设备、特殊设施按国家规定办)。任何部门不得向企业强制推荐施工队伍和相关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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