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积极为中小企业技术改造和管理创新做好服务。由企业服务中心牵头,收集掌握企业在技术升级、工艺流程改进、管理制度创新方面遇到的难题,积极与国家有关单位、各类专家协会、专业技术学会联络,为企业搭建技术和管理引进服务平台,企业服务中心承担来银为企业解决难题的专家往返交通费用。
9、盘活土地资产,吸引工业投资和加快项目建设。
(1)市区内的工业企业进行搬迁改造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原占用土地已进入改制的,其土地挂牌拍卖后增值收益的20%由本级财政列入预算,用于支持该企业搬迁改造;50%经国资委同意暂时借给该企业,支持企业发展;其余30%划到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中心作为担保基金。
(2) 已改制工业企业进行工业项目建设、寻求战略合作伙伴和进行股权结构调整优化,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其土地仍属于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可按工业基准地价的40%出让给企业;无合作伙伴或不实施增资扩股的,按工业基准地价的60%出让给企业。
(3)建设工业项目新征土地,土地出让金减半征收。
10、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上市成功的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11、对工业建设项目,免收工程招标交易服务费、建设工程城市卫生费 、建筑市场管理费、土地登记费、统计手续费、环境噪声监测费 ;收取规划和施工图纸审查费、墙改费、绿化费、人防结建费、城市建设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劳动保险基金等费用的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本《规定》按照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制定针对工业企业的优惠办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12、对使用污水处理厂中水和积极采取节水措施的工业企业,采取中水价格优惠等措施给予扶持(具体办法另定)。
13、鼓励房地产、商贸流通等行业的企业投资工业,对建设鼓励类工业项目的,企业投产后4年内,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列入财政预算,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14、对纺织、服装等劳动密集型行业的新建、扩建工业企业(市辖区内迁出企业除外),用工人数在50人以上,并且60%以上的员工为本市居民、或30%以上为当地失地农民和下岗职工的,在企业投产后的前5年,所在市、县(区)财政将企业每年上缴税金的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列入预算,全额用于扶持企业进行技改和扩大再生产;5年期满后,根据企业发展情况再定如何继续优惠。现有纺织、服装工业企业,用工达到上述条件,也可享受此项财政支持政策(在市、县的企业,可由当地政府根据财力决定)。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