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相关政策的意见》(发布日期:2008年1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0日)停止执行中共银川市委、银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2004年12月2日 银党发[2004]14号)
为深入实施"兴工强市"方略,加快我市工业发展,制定如下规定。
一、实施重大项目带动战略,提升银川工业整体实力
1、建立工业重大项目协调制度。对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列入全市重点工业项目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亲自挂帅,组织重大项目协调和服务小组,采取集中研究和现场办公相结合的方式,及时解决重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
2、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非限制产业外商直接投资项目、投资在2亿元以上的经自治区级及以上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项目、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非限制类产业工业项目,市本级应收取的征地及其它各种费用全免。
3、世界500强企业及国内500强企业投资建设的非限制类产业工业项目,其它大财团、跨国公司、国内大型企业投资的大项目和争取到国家投资的大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原则办理。
4、对于宁东能源重化工基地的大型煤化工、发电和高载能工业项目,银川市将根据项目实际和进展情况,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予以重点支持。
二、加大政策扶持力度,促进优势产业和骨干企业快速发展
5、继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市财政在2004年安排3000万元工业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的基础上,以后每年按地方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同比例增加。主要用于开发区和工业园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工业重点项目贴息、企业技术进步扶持和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补助等方面。
6、对新建和改扩建工业项目,建成投产后4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由本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更新改造。
7、对现有工业企业引进先进技术,促进企业技术进步和做大做强的,项目完成投产后4年内,企业上缴税金地方留成超基数部分的50%由本级财政按年度列入预算,用于支持企业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