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应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在市药品监督局门户网站(http://www.bjda.gov.cn)上下载并填写电子版《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市药品监督局电子邮箱(市药品监督局电子邮箱地址:yjjbgs@bjda.gov.cn)。
第八条 个人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的姓名、证件名称及号码、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法定代表人及联系方式等;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由办公室或受理办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和获取途径。
第十条 受理办接到申请人当面申请或办公室收到申请人通过其他方式提出的申请,应当即时填写并出具《登记回执》(见附件2)交申请人。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出具《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的,出具《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见附件4),告知其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出具《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见附件5);能够确定该信息公开机关的,告知该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出具《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见附件6);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如能作区分处理,出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见附件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