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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222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七日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认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开展“质量与知识产权立市”促进年活动,推动企业知识产权工作,通过树立典型,以点带面,全面提高我市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制度的水平,增强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根据无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的若干意见》(锡委发〔2008〕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认定的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是指在运用知识产权制度,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提高市场竞争力等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认定遵循“公开申报、专家评审、择优支持、注重实效”的原则。认定评审工作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实施,评审组由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及专家组成。

  第四条 凡是无锡市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业,都可申请认定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经市政府批准,认定为无锡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及扶持措施

  第五条 认定条件

  (一)知识产权的产出及效益

  近三年专利数量和质量有显著提升,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或核心专利。近三年发明专利的申请占同期专利申请总数的30%以上,授权专利总数占专利申请总数的40%以上,年专利申请增幅超过全市平均增幅10%以上或处于全市同行业前10名。

  商标在市场上有较高信誉和公众认知度,积极创建或拥有“中国驰名商标”、“江苏省著名商标”、“无锡市知名商标”;积极参与品牌创建并形成一定影响;积极参与行业、国家、国际标准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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