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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应当掌握全市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络方式。

  5.2 应急支援与保障

  5.2.1 救援装备保障

  市应急救援办公室负责全市救援装备、器材的调配,各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器材。

  5.2.2 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等高危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要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事故,依法组建和完善应急救援队伍。

  市县两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5.2.3 交通运输保障

  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事故现场的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通局和市公安局按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依法对事故现场进行交通管制,保障运送抢险救援人员、物质器材所需的车辆,保障抢险道路的畅通,确保救灾物质、器材和人员运送及时到位,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民航、铁路和海事等部门提供交通运输保障。

  5.2.4 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和相关预案要求,掌握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资源信息,尤其是专科医疗救护机构的资源信息,做好应急医疗卫生保障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指挥部协调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满足现场救护的需要。

  5.2.5 治安维护保障

  公安、武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参与事故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要物质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严厉打击犯罪活动。

  事发地的基层组织应当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实施治安保卫工作。

  5.2.6 物资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物资、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

  各专业应急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情况。

  5.2.7 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协调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处、伤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5.2.8 资金保障

  处置事故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1)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经费由同级财政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列支。

  (2)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及运输单位应做好事故应急救援的资金准备。按照相关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和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作为事故抢险救灾资金。

  (3)事故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和损失赔偿费用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同级政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事故处理所需的工作经费按照市财政局有关规定解决。

  5.2.9 社会动员保障

  市县两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动员、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市应急指挥部调集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时,市县两级政府和派出增援所在地政府要密切配合,并为其提供各种必要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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