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2.13 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各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是本行政区域应急管理和事故救援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事故的处置工作。市事故应急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应急指挥部,应全力配合市应急指挥部的工作,接受市应急指挥部的领导,完成所分配的任务,做好现场应急救援工作。

  2.14 生产经营单位及职责

  生产经营单位依据单位自救和政府实施救援相结合的原则,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行业安全管理规定,编制应急预案,采取预警和预防措施,建立应急机制,储备应急资金和物资,保证应急投入。事故发生后,单位负责人要迅速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控制事态扩大。

3 预防预警机制

  3.1 预防预警

  市、县(市)区政府要对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重点监控企业进行普查,建立风险隐患、救援物资、专家队伍、避难场所等应急资源信息数据库。

  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市、县(市)区安监局备案;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随车附带应急处置设备,制定处理方式、方法及禁止操作的措施。建立健全应急救援配套体系,定期组织应急演练;加强应急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与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建立应急互动机制,制定保护周边群众安全的防护措施。

  3.2 信息监测与报告

  市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危险源的监测,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险情或重要信息,要及时上报,做好预警信息发布和应急救援的前期准备工作。安监部门和负有安监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事故发生后,按下列要求做好事故信息的报告:

  3.2.1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同时展开自救和互救。

  3.2.2 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报告。当发生Ⅳ级及以上且需现场救援的事故,应当立即报告县(市)区政府和安监局,中、省、市直企业报市安监局和上级主管部门。

  3.2.3 事发地县(市)区政府及安监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核实有关情况,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当发生Ⅲ级以上事故,应立即报告市安监局。

  3.2.4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以上事故报告后,要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核实,并立即报告分管副市长,同时,按领导指示向上级报告。

  报告的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简要经过以及事故现场情况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定,事故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救援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等;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