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阳市草原权属确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3坚持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以20世纪80年代草原资源普查数字和草原宗地图为依据,对改变草原性质、对生态环境已构成威胁的,要退还为草地;已纳入基本农田的,继续按照耕地管理。
  4坚持遵循先易后难、先简后繁的原则。草原权属确定要从比较容易、没有争议的地方入手,逐步深入地开展工作,对存在争议的,地方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
  5坚持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对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耕地,经营者种草的,不应改变土地性质。但对落实国家政策退耕还草的地块,要依法进行地类变更。
  (二)依据
  1法律依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中共中央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第256号令)、国土资源部《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17号令)、《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2002年1月31日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辽宁省土地权属确定和争议处理办法》(省政府第69号令)等法律法规定作为草原权属确定的法律依据,组织开展草原权属确定工作。
  2政策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与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2〕19号)、农业部《关于严禁开垦和非法占用草原的紧急通知》(农牧发〔2004〕30号)、国家土地管理局《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土籍字〔1995〕26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草原权属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辽政发〔2008〕23号)等文件,是草原权属确定工作中的重要参照依据。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