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分局根据生产现场检查结果和样品检验报告向申请人出具《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附件3),以确认其是否可以上市销售;对于新增生产范围或新开办企业,《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应在企业获得《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后出具。
对于生产品种的处方和工艺与资料不一致的,分局可将有关资料提交市局,市局将委托药审中心组织专家对资料进行审评。审评后认为不影响产品质量的,则可进行抽验或同意其上市销售;审评后认为可影响产品质量的,则不同意其上市销售,并要求其进行相关研究并按补充申请报送有关资料。
六.分局应将现场检查的有关资料存档,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依据,并另将资料一套,包括《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监督检查情况记录》或《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和《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新增生产范围或新开办企业还包括《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各一份报市局备案。
七.申请人在接到《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确认可以上市销售的通知后,用于接受生产现场检查而生产的产品和其后生产的产品方可销售。
八.各分局应将生产现场检查工作与日常监督工作相结合。
附件:
1.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2. 生产现场检查的要点
3. 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结果通知书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1: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现场检查申请表
药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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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剂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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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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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准文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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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批件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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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申请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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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种生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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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品种剂型是否有2条以上生产线 是□ 否□
如是批量生产具体车间或生产线是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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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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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研制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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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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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质量负责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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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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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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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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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子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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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生产检验样品主要人员登记表
| 姓名
| 性别
| 部门
| 职务或职称
| 所在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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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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