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实验楼和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竣工验收后,由依托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日常费用(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和水、电、汽等基本运行经费等)由依托单位正常事业经费列支。重点实验室运转费所需省财政补助部分,按当年已验收投入运行的实验室,根据运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等次审核下达。
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运转费省财政补助部分,不少于当年实拨款额的二分之一用于建立重点实验室科研开放基金(依托单位在科研基金中所获课题经费不得超过基金的二分之一);其余用于实验室设备、仪器维修,常用实验材料及试剂添置,部份外聘人员补贴等,具体按《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省政府安排投入实验室的建设资金和建成后的运转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建设资金和运转费实行单独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同时,接受国家或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实验材料、试剂,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重点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可享有以下优先条件:
1.重点实验室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经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商省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省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重点实验室中的科研和管理骨干,需出国考察学习和参加专业性学术会议,可纳入省每年选派和资助科技人员出国考察学习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2.重点实验室拟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云南省先拔培养引进200名跨世纪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省200名人才”)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商省200名人才培引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引进的重点,可享有相应的优惠条件;其他的可按云南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