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对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资金和运转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5.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重点实验室;
6.提出重点实验室主任人选和学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按有关规定报批;
7.对重点实验室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报主管部门及时商办公室予以解聘或调整;
8.本办法其它各条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章 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凡申请承担组建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省内从事相应学科领域或该学科发展前沿方向上的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以及开发研究, 有明显优势和特色。
2.拥有学术技术水平高、学术思想新颖、学风严谨、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的学术或技术带头人和一支结构合理、精干的研究、实验队伍。
3.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可提供部分实验场所和设备仪器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使用。
4.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论证、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填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从中择优向办公室申报。
2.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议、推荐或在招标评审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备选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3.根据办公室确定的备选项目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向办公室报送《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的建设项目,经综合评审向联席会上报,正式批复后,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5.主管部门按批复,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补充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办公室后,进行基建初步设计及有关法定手续的报批,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一步调研咨询,并组织专家审议会优化配置方案。
多家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项目,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同时向办公室提交协议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