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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7月9日 实施日期:2008年8月9日)废止

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一九九八年十月六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滇”战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全省统筹规划和布点兴建一批省级重点实验室。为了对云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加强管理和引导,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主要依托科研基础强的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组建;支持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建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实验室;鼓励联合组建多学科交叉或新兴学科实验室。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席会宏观决策制度;各重点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要发展成为代表云南省学术和管理水平的科研活动中心及高层次人才的培养基地。主要任务是:

  1.以我省基础产业、支柱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发展中的综合性、超前性的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重点,进行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技术开发研究,为相关学科领域和行业提供研究成果和技术储备;开展具有国内、国际先进水平和重大应用前景的基础性研究课题,参与国际国内竞争。

  2.稳定和吸引省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和造就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

  3.与国内外著名学术机构建立人才培养和双边、多边共同研究、开发的协作关系,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国际国内科技合作和交流。

  4.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为吸引国内外专家、学者到重点实验室开展科研提供条件。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管理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负责领导和协调;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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