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试基地在组建期间,所需建设资金由省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筹等多方面共同筹集。省政府投入的资金中,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计委安排,主要用于中试基地土建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安排或贴息解决,主要用于中试基地购置通用型中试设备及必要的分析测试仪器。
新建的中试线和新添置的设备仪器以及土建设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由依托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中试基地,省、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均应按《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落实安排建设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实施。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项目,办公室将停止未划拨的经费,并对政府已拨资金视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排投入中试基地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同时接受国家或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银行贷款商请银行列入贷款计划,由依托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负责偿还。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中试基地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中试基地所需购置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办公室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第三十一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厅、局、公司优先安排中试基地承担各级各类科技开发任务。
第三十二条 中试基地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可以享有以下优先条件:
1.中试基地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经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商省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省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中试基地的科研工程技术和管理骨干,需出国考察学习和参加专业性学术会议,可纳入每年省选派和资助科技人员出国考察学习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