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中试基地人员编制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人员数额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调剂确定,并报办公室备案。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分析、检测人员和高、中级技术工人。
中试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研究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现成果转让、中试研究和开发试验。
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固定人员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勾,自主分配,奖金根据中试研究开发效益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按比例提取后分配,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经济效益者应予重奖。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办公室备案。
应聘客座人员在中试基地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待遇,并提供较优厚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试基地通过面向全省相关行业、企业承担中试研究与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建立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中试基地在中试研究开发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报办公室和依托单位同意后,可用于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中试研究开发。合作开发方式上,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亦可探索以资金、场地、设备、技术等作股使用,取得效益按股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中试基地验收后,实行平时检查考核与定期绩效考评相结合,办公室将会同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中试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 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将取消中试基地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调出有关设备仪器。
第二十五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设备仪器的维护和保养,规范操作和管理,保障正常运转,并争取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中试开发任务以及通过扩大开放联合等,提高设备仪器的利用率,使其运转高效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