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提出中试基地主任人选和工程技术委员会委员名单,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报批;
7.对中试基地运转情况和领导班子业绩进行考核,对不能胜任工作者,报主管部门及时商办公室予以调整或解聘;
8.本办法其它各条所涉及的内容。
第三章 立项、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凡申请承担组建中试基地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相应技术领域具有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以及较强的科研开发实力。
2.具有技术水平高、生产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支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人员队伍,以及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
3.具备一定的中试条件,经组建充实完善后,具有承担综合性中试任务的能力。
4. 拥有较雄厚的科研资产和经济实力,具有筹措资金的信誉和能力,在组建中试基地时能够投入相应的匹配资金。
5.拥有改革意识强,敢于创新、高效精干、管理科学的领导班子和管理队伍。
6.具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成功经验,能密切联系企业,有向企业转移和辐射中试成果的实践经验。
第十一条 中试基地建设的立项、论证、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中试基地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性文件精神,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填报《云南省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从中择优向办公室申报。
2.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议、推荐或在招标评审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备选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3.根据办公室确定的备选项目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申请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向办公室报送《云南省中试基地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 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的组建项目,经综合评审上报联席会,正式批复后,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
5.主管部门按批复,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补充、完善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办公室后,进行基建初步设计和有关法定报批手续,对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进一步调研咨询,并组织专家审议会优化中试基地的设备配置方案。多家联合组建的中试基地项目,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同时向办公室提交协议书等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