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联席会由省科委主任为主席及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分管科技的领导为副主席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1.审定全省中试基地发展规划;
2.审议和批准新建中试基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议和批准中试基地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4.审议和批准由中试基地承担的有关政府间国际科技、人才合作计划、项目。
第七条 办公室由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的有关业务处委派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中试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
2.受理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组织评议、论证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和上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组织对中试基地进行验收和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实行宏观管理,参与中试基地的重大决策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选聘、解聘中试基地主任,商定技术委员会人选;
5.会同有关部门为中试基地办理有关事宜。
第八条 中试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统筹组织依托单位搞好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
2.为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试验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3.会同办公室联合审定聘任中试基地主任,配合办公室对中试基地进行验收和绩效考评;
4.协调行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中试成果规模化、产业化;
5.本管理办法其它各条所涉及的内容,和作为主管部门应尽的各项职责。
第九条 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搞好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
2.为中试基地提供必要的人、财、物及行政后勤保障条件,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及水、电、汽等基本运行费等;
3.对中试基地的固定资产,包括新建中试线和设备等,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4. 对中试基地的建设资金和中试产品收入等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
5.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进修学习,参加国内外专业性学术会议,晋升职称等方面,优先考虑中试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