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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和《云南省中试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应聘客座人员在中试基地工作期间,享受与正式人员同等待遇,并提供较优厚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二十二条 中试基地通过面向全省相关行业、企业承担中试研究与开发任务,实行有偿服务,逐步建立科研--开发--产品--市场的良性循环。

  中试基地在中试研究开发中取得的经济效益,报办公室和依托单位同意后,可用于自身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三条 中试基地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与国内外有关单位联合进行中试研究开发。合作开发方式上,在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亦可探索以资金、场地、设备、技术等作股使用,取得效益按股分配。

  第二十四条 中试基地验收后,实行平时检查考核与定期绩效考评相结合,办公室将会同主管部门和专家组成考评小组,每2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的中试基地予以表彰和奖励;对管理不善者,责成限期改进; 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将取消中试基地资格,并酌情收回国家有关投资,调出有关设备仪器。

  第二十五条 中试基地应加强设备仪器的维护和保养,规范操作和管理,保障正常运转,并争取多承担重大科研项目和中试开发任务以及通过扩大开放联合等,提高设备仪器的利用率,使其运转高效有序。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六条 中试基地在组建期间,所需建设资金由省政府投入、银行贷款、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自筹等多方面共同筹集。省政府投入的资金中,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计委安排,主要用于中试基地土建工程建设;设备购置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安排或贴息解决,主要用于中试基地购置通用型中试设备及必要的分析测试仪器。

  新建的中试线和新添置的设备仪器以及土建设施建成竣工验收后,由依托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年度组建项目计划的中试基地,省、主管部门、依托单位均应按《项目建设计划任务书》要求,落实安排建设资金,确保组建工作顺利实施。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组建计划或撤消立项的项目,办公室将停止未划拨的经费,并对政府已拨资金视情况作出妥善处理。

  第二十八条 安排投入中试基地的建设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建设资金实行单独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同时接受国家或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银行贷款商请银行列入贷款计划,由依托单位向银行申请贷款,并负责偿还。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中试基地享受国家给予科研机构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条 中试基地所需购置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办公室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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