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中试基地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6月末和12月末分别将阶段建设、运行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第十四条 完成中试基地建设任务,经过不少于3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和项目建设总结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由办公室会同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验收大纲》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云南省中试基地”称号,并悬挂统一标志匾。
第十五条 对于愈期未能完成建设任务者,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相应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考评
第十六条 中试基地坚持求实创新的思想,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七条 中试基地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在中试研究开发工作业务及财务上相对独立,经工程技术委员会会议商定并由中试基地领导班子采纳的,可以独立申报科研课题和对外合作签约,接受办公室和依托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十八条 中试基地设主任一名,副主任l-2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主管部门和办公室联合审定聘任,任期四年。副主任由主任提名,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认可备案。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业务技术水平,熟悉行业国内外技术发展水平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社会活动能力。
第十九条 中试基地应设立工程技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有关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工作计划、评价工程设计试验方案、评审工程技术创新成果,提供技术经济咨询及市场信息等。
工程技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委员应由省内外同行业科技界、相关企业界权威知名人士,以及依托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依托单位或联合建设的中试基地各联合单位的委员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1/2。工程技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商有关单位提名报办公室同意后由中试基地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中试基地实行聘任制,享有用人自主权。中试基地人员编制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人员数额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调剂确定,并报办公室备案。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管理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实验、分析、检测人员和高、中级技术工人。
中试基地应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研究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来实现成果转让、中试研究和开发试验。
第二十一条 中试基地固定人员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勾,自主分配,奖金根据中试研究开发效益和省政府的有关政策按比例提取后分配,对做出重大贡献,创造明显经济效益者应予重奖。有关情况报主管部门和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