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中试基地主要依托重点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科技开发实体组建和运作;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与企业共同组建产学研相结合的中试基地。
第三条 中试基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实行联席会宏观决策制度;各中试基地实行主任负责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四条 中试基地要发展成为云南省相关行业、领域科技成果转化的集散地和辐射源以及培养工程技术人才的中心。主要任务是:
1.实施科技创新工程,针对相关领域、行业发展中的关键性、综合性和共性的工程技术以及具有重大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中试研究与开发;为企业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生产工艺及技术装备,开发具有高附加值的系列新产品、新装备;推动相关领域、行业科技进步,促进新兴产业的培育与发展,并成为科技与生产的纽带。
2.培养、培训相关领域、行业需要的高质量工程技术人才、工程管理干部和营销人员。
3.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与交流。联合设计部门,积极开展国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4.面向社会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中试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中试基地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在省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和中试基地管理联席会(以下简称“联席会”)负责领导和协调;下设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和处理日常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委。
第六条 联席会由省科委主任为主席及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教委分管科技的领导为副主席共同组成。主要职责是:
1.审定全省中试基地发展规划;
2.审议和批准新建中试基地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审议和批准中试基地年度建设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
4.审议和批准由中试基地承担的有关政府间国际科技、人才合作计划、项目。
第七条 办公室由省科委、省计委、省财政厅的有关业务处委派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编制中试基地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项目计划、投资计划;
2.受理中试基地建设项目申请,组织评议、论证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和上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组织对中试基地进行验收和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实行宏观管理,参与中试基地的重大决策活动;
4.会同有关部门选聘、解聘中试基地主任,商定技术委员会人选;
5.会同有关部门为中试基地办理有关事宜。
第八条 中试基地建设依托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1.统筹组织依托单位搞好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
2.为中试基地的建设和开放运行在资金匹配、人才培养与引进、职称评聘、科研试验项目下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