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运转费省财政补助部分,不少于当年实拨款额的二分之一用于建立重点实验室科研开放基金(依托单位在科研基金中所获课题经费不得超过基金的二分之一);其余用于实验室设备、仪器维修,常用实验材料及试剂添置,部分外聘人员补贴等,具体按《云南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经费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省政府安排投入实验室的建设资金和建成后的运转费,必需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挪用或挤占。
建设资金和运转费实行单独核算,每年由依托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编报年度预、决算,分别报送主管部门和办公室,并由办公室汇总报省财政厅和省计委,同时,接受国家或主管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所需部分必要的进口仪器设备、样机样品和实验材料、拭剂,由依托单位报经主管部门审查后,报送办公室商海关办理有关减免关税手续。
第三十条 科技主管部门和行业部门优先安排重点实验室承担相关重点科研计划项目。
第三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的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可享有以下优先条件:
1.重点实验室所需出国培训进修人员和引进国外人才,经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商省智力引进办公室审定后,列入省重点出国进修培训计划和智力引进计划;重点实验室中的科研和管理骨干,需出国考察学习和参加专业性学术会议,可纳入省每年选派和资助科技人员出国考察学习计划,并给予优先安排。
2.重点实验室拟引进的国内外优秀人才,符合云南省选拔培养引进200名跨世纪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才(以下简称“省200名人才”)要求的,经主管部门报办公室商省200名人才培引办公室审定后,列入引进的重点,可享有相应的优惠条件;其他的可按云南省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有关规定的优惠政策执行。
3.各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重点实验室中的优秀中青年参加省200名人才的评选;对于重点实验室的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评聘、破格晋升,进修学习,攻读学位等给予倾斜。
4.鼓励重点实验室独立或与高校联合申报硕士点、博士点和设立博士后流动站。
5.充分发挥学科领域老专家学者的传帮带作用,加速人才队伍建设。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重点实验室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报办公室审定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科教兴滇”战略,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决定,全省统筹规划和布点兴建一批省级中试基地。为了对云南省中试基地(以下简称“中试基地”)的建设与运行加强管理和引导,制定本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