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学术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审定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和其它课题;评估检查课题进展情况;组织学术交流、论文答辩、成果评审等。
学术委员会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委员应由代表省内先进水平并在科研岗位上承担科研项目的专家为主,并吸收部分省外的知名专家组成。依托单位或联合建设的实验室各联合单位的科学家不应超过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商有关单位提名,报办公室同意后由重点实验室聘任,每届任期四年。
第二十条 重点实验室人员编制由固定人员编制和流动人员编制构成。人员数额由主管部门和依托单位自行调剂确定,并报办公室备案。
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实验技术和管理人员)原则在现有编制中调剂解决。固定人员数应不超过重点实验室总编制数的二分之一,以吸纳省内外和国外研究人员携带课题、经费或受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应充分注意吸收和培养青年科技人员,创造条件吸引有成就的出国留学或进修的科技人才回国参加研究。
第二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双边、多边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独立研究或与外单位以及科技人员合作研究的科研成果,其知识产权按有关法规或双边协议规定办理。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技档案的管理和保密。
第二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验收后,实行平时检查考核与定期绩效考评相结合,办公室将会同主管部门及专家组,每年对其运行情况及绩效进行考评,并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评定,考评工作按《考评细则》进行。
经过考评,对运行正常并取得突出成绩者给予表彰和鼓励,在每年运转费安排上将按评定等级分类差额下达;对管理不善者,将暂时取消其重点实验室资格,停拨运行费,限期整顿,整顿合格后再恢复其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二十四条 重点实验室应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和保养,规范管理和操作,保障正常运转,并争取多承担重大科研任务和通过扩大开放联合等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使其运转高效有序。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是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五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由省政府投入和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投入并争取社会资助等多渠道解决。省政府投入的资金中,基本建设投资由省计委安排,主要用于实验室新建科研实验楼土建工程或旧楼修缮改造;设备购置经费由省财政厅列入科学事业费预算安排,主要用于实验室购置实验、研究必需的先进仪器、设备。
新建实验楼和新添置的设备仪器竣工验收后,由依托单位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日常费用(包括固定人员工资和水、电气等基本运行经费等)由依托单位正常事业经费列支。重点实验室运转费所需财政补助部分,按当年已验收投入运行的实验室,根据运行情况和绩效考评结果,分等次审核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