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具备较好的研究工作基础和实验条件,可提供部分实验场所和设备仪器纳入重点实验室管理使用。
4.依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能为组建重点实验室提供必要的组织管理、资金和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活动条件。
第十一条 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立项、论证、审批程序如下:
1.根据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或有关指导文件,由省直各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有条件的单位填报《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进行审查,从中择优向办公室申报。
2.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书进行评议、推荐或在招标评审基础上进行综合平衡,提出备选建设项目计划(草案)。
3.根据办公室确定的备选项目和开展可行性论证的要求,由主管部门组织依托单位进行可行性研究,向办公室报送《云南省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4.办公室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的建设项目,经综合评审向联席会上报,正式批复后,列入年度建设项目计划。
5.主管部门按批复,组织依托单位认真修改、补充可行性论证报告并报办公室后,进行基建初步设计及有关法定手续的报批,对仪器设备购置计划进一步调研咨询,并组织专家审议会优化配置方案。
多家联合组建的重点实验室项目,由依托单位与有关单位就各自在组建与运行中的责权利进行协商,同时向办公室提交协议书等资料。
第十二条 重点实验室组建期限一般为3年,采取边组建、边运行的方式运作。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于每年六月末和十二月末将阶段建设、运行情况向主管部门提交总结报告,经主管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报办公室。办公室将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及运行检查督促。
第十四条 完成重点实验室建设任务,经过不少于三个月的试运行正常后,依托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和项目建设总结以及各项管理制度,由办公室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和专家根据《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及《验收大纲》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者,正式授予“云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并悬挂统一标志牌。
第十五条 对于逾期未完成建设任务者,办公室将视具体情况,采取必要措施作出调整,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及考评
第十六条 重点实验室坚持求是创新的思想,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推进科技体制改革向前发展。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主管部门的行政隶属关系不变。在开展实验研究中,其科研业务和财务相对独立,经学术委员会商定并由领导班子采纳的,可以独立申报课题和对外合作签约,接受办公室和依托单位的双重领导。
第十八条 重点实验室设主任一名、副主任2-3名。主任由依托单位提名,报主管部门和办公室联合审定聘任,任期四年;副主任应专职实验室工作,由主任提名,报办公室和主管部门认可备案。主任、副主任应具有改革创新精神,有较高的学术技术水平,熟悉和了解本学科领域国内外的发展趋势,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